一、生产事故报告范文?
本厂于+++年+月+日往安徽发货。发生了+++事故。本场迅速派人调查,并对事故进行了评估。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事故描述;
2、产生事故的原因;
3、事故处理办法;
4、防范事故的建议。
二、生产事故报告怎么写?
生产事故报告应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写:
一,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产生的车间,生产事故所产生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厂房,产品的损失情况,生产事故对以后生产的影响,以及总的损失金额等。
二,生产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的人,机,料,环,法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最终确认主要原因。
三,根据主要原因制订相应的改善措施并落实到人。
四,产生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建议。
四,制定防范类似事故产生的措施。
三、交通事故报告能否替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报告能否代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答案是非常肯定的交通事故报告绝对不可能代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因为这两者不是一个单位所管辖的范畴同时,交通事故报告是由车辆在道路行驶中所引发的事故,而安全事故报告是由安全所引发的事故两者不能代替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补充规定。
新规定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新规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新规定指出,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新规定细化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限。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新规定强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五、生产事故报告怎么写样板?
生产事故报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需要详细记录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影响等信息。以下是一份生产事故报告的样板,供您参考:生产事故报告报告编号:XXXXX报告时间:XXXX年XX月XX日报告单位:XXX公司事故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事故地点:XXX车间事故性质:XXX事故经过: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X车间发生了一起生产事故。当时,XXX工人在进行XXX作业时,由于XXX原因,导致XXX设备发生故障,XXX物品掉落并砸中了XXX工人。经过紧急抢救,XXX工人被送往医院治疗,但最终不幸去世。事故原因:经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XXX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未能满足生产需要。
XXX工人在操作设备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XXX车间管理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事故影响:
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造成XXX工人死亡,给其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处理措施:
立即停止相关设备的使用,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
对涉事工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安全培训和管理。
对车间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并加强安全管理。
向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论: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设备设计缺陷、操作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和培训,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报告人:XXX审核人:XXX以上是一份生产事故报告的样板,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六、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报告怎么写?
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报告应包括事故背景、事故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估四个部分。1. 事故背景:介绍事故事件详细经过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根本原因3.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具体整改措施4. 效果评估: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进行评估,以确保整改措施能够顺利实施,彻底解决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写整改措施时,应该针对每一个问题或不足进行具体化的整改措施,且整改措施应该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整改措施的实施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责任人,督导措施等,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不再重复出现类似的安全问题。
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顺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是事故报告第一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包括工程总承包方、建设方)。
如果现场施工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现场施工单位不是法人单位,则工程总承包方是事故主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后,工程总承包方也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方)。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由谁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单位是事故第一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安安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如果现场施工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如果不是法人单位,则工程总承包方足事故主要责任人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报告时,应讲清哪些?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
某生产车间唐某某在检查操作室配电柜空气开关时,由于操作失误造成触电,被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施救并报告工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只需要上报到工厂吗?应该怎样上报?上述案例中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上报至工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具体上报流程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如果在上报过程中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是依法办事的体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有利于使事故得到重视,使事故的处理合理合法。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影响十分恶劣,将导致法律的公信力下降,必须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群众中普及,发挥法律应有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